如我在诉丨老人临终前将存款赠与小儿媳,其他子女不同意,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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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23:55

         

如我在诉丨老人临终前将存款赠与小儿媳,其他子女不同意,法院这样判……

2024年09月04日 16:21吉林


为了感谢小儿媳多年来的悉心照顾,老人临终前,将170万余元存款赠与儿媳。不料,老人的其他子女却不认可这一赠与,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纷争。刘大妈与老伴共育有七名子女,其儿媳刘某某自1992年与小儿子苏某结婚后,成为同一农村家庭承包组成员,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居住,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直至两位老人去世。2014年,刘大妈因身体越来越不好,自感将不久于人世,便开始处理个人财产。为了感谢小儿媳刘某某多年来的照顾,决定将此前拿到的170万余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赠与她。老人去世后,其余的兄弟姐妹六人多次要求小儿媳刘某某退还这份巨额财产,并按照遗产重新分配,刘某某拒绝后,将其他直系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刘大妈以口头方式赠与原告刘某某的财产行为有效。为了证明170万余元是母亲的赠与,小儿媳刘某某在法庭上拿出一份证据:老人在世期间亲自录制的自愿赠与视频。刘某某说,老人因年事已高且子女众多,担心去世后补偿款会引发争执,便在20146月录制了一段赠与影像,内容是:占地这份钱呢,你们都听着,俺们俩、俺们俩这份钱都归给小刘,小刘伺候这些年啦,洗洗涮涮的……我都给她,谁也捞不着。被告当庭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老人录制视频时其他子女并非全部都在场,无从知晓老人是在什么情形下被录制的影像,不能证明老人自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排除赠与视频是刘某某胁迫录制的。另外,即使该份声明是老人口述,但从录像的内容上看,对于原告是否尽心照料老人提出质疑,其性质应为遗赠而非原告主张的赠与。案件审理期间,法官为了查明老人生前与刘某某的扶养关系,对当事人的村邻及家族亲属进行了走访核查,通过详细询问,法官从村民口中得知,原告刘某某自嫁入苏家,几十年如一日,细心侍奉公婆,承担家务,照顾孩子,任劳任怨,是邻里交口称赞的好儿媳。根据上述事实的确认,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视频证据中可以看到,刘大妈当时精神状态良好,且宣读的内容清晰可辨。170万余元属于刘大妈所有,她有处分的权利,原告刘某某取得上述财产,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此份赠与有效。另外,从视频内容上看,并未有死后才将财产给付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提出的遗赠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老人安享晚年不仅仅是生活上要有人照顾,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关心与情感上的陪伴,让老人有所寄托。本案中,刘大妈晚年长期由小儿媳刘某某护理和照顾,基于感激自愿将巨额个人财产赠给儿媳,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子女应当予以尊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文字 | 李思怡

排版 | 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