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省府直属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关系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发展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殡葬改革能够跟上我省改革开放整体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问题,支持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殡葬改革的各项工作;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这项工作。从现在到明年上半年,各市要选一个乡镇进行推行大葬或建立公墓的试点,通过组织参观、总结经验,全面铺开殡葬改革工作。
要实行市、县、乡镇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每年由省主管部门给各市下达殡葬改革的任务指标,各市分解到县,县再分解到乡镇。对完成任务的地方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火葬区内,不实行火葬和搞封建迷信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户。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抓好殡葬改革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发展规划,抓好措施的落实,并加强对殡葬事业单位的领导。公安、工商、国土、卫生、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搞好殡葬改革。
二、要坚决推行火葬。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凡有火葬设备的市区和县城镇都应划为火葬区;有火葬设备的丘陵地区和山区县划为火葬区的人口应分别为总人口的60%、50%以上。凡是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市、县,要尽快重新调整划定。县城镇人口在五万(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以上的,在“八五”期间要建立火葬场。 “八五”期间,全省火化区火化率要求每年递增10%以上,到一九九五年底达到66.54%以上。
凡是划为火葬区的市、县,要制定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坚决实行火葬,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材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是火葬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合资、外资单位的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实行火葬的,单位一律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对拒不执行此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要积极改革土葬。目前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要有计划地选择荒山瘠地逐步建立县、镇(乡)、村三级公墓。“八五”期间,全省土葬改革区的县城要有70%以上建立经营性公墓,30%的管理区和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凡是建立了公墓的地方,所有遗体都应安葬于公墓,原乱埋乱葬、占用耕地的坟墓,应移到公墓内。要禁止建宗族墓、生人坟和在公路、铁路旁以及风景区建坟墓。每具遗体墓地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方便的山地,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华侨骨灰公墓,满足华侨落叶归根的心愿。少数华侨要求将遗体运回广东安葬的,应按有关规定办妥入境审批手续,并埋葬于公墓。
四、各部门要引导群众厚养薄葬、节俭文明办丧事。坚决制止为死者打斋“做七”、扬幡招魂的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的大队伍送葬。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发展老人福利会一类的群众自治自律组织,实行群众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五、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开展殡葬改革作为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实行火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好处,揭露乱埋乱葬和封建丧葬陋习的现象。通过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推动人们转变观念,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今后,每年的四月份作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殡葬改革光荣的社会风气。
六、各县市要建立和健全殡葬管理所、殡仪馆、殡葬服务公司。为公共福利事业,配备必需的事业编制,在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上要纳入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今后,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以及现有殡仪馆、火葬场的改造资金,由各市、县负责。各市、县要拨出资金,把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好,使这些单位实现景观环境园林化、设备设施现代化、殡仪服务优质化、经营管理科学化的总体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