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沉尸葬母续:警方称其有能力火化母亲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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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1 23:33

王小喜:房子是借的,母亲死了他不敢声

张叶丽:一步走错步步错

  新闻回顾:

  N本报记者 赵鹏云 魏柳菁 谢明飞 实习生 林江淮 张咏瑜 通讯员 戴杰超 文/图

  核心提示

  王小喜“沉尸葬母”案,在他及干姐叶丽(均系化名)上月27日被刑拘至今13天后,案情出现“逆转”。

  昨日,南安市公安局就此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称,进一步侦查查明,王小喜在母亲周氏病危之际,就已开始与叶丽合谋,将亡母沉尸处置,因为这样“可以省些麻烦”。

  另查,根据王小喜的打工收入,他是有能力火化母亲遗体的。

  而11月28日,王小喜被拘次日,南安警方首次向媒体通报此案称,“经审理查明,……王小喜由于身上并没有钱付得起老母亲的火葬费用,两人一合计,买来了编织袋将尸体套住并绑上麻绳,当晚用摩托车,运到码头抛尸。”

  两次通报情况,为何出现“根本性”的变化,昨日发布会现场,媒体记者一片哗然。

  对此,警方解释说,第一次通报的内容,是侦查工作没有结束前发布的;第二次发布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进一步结果。

  警方昨日还表示,王小喜已涉嫌侮辱尸体罪,近日将向检察机关报捕。不过,警方认定王小喜之前对母亲孝顺,只是由于一时错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案情逆转

  抛尸前曾预谋

  昨日,南安警方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由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主持。

  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称,经审讯,嫌犯王小喜交代,2003年6月,他第一次只身一人来南安诗山务工,结识了诗山人叶丽,并认她为大姐。去年初,王小喜把安徽老家的老母亲周氏接到诗山务工地照顾。去年底以来,周氏身体日渐衰弱,加上患精神病,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因此,平时,周氏都由王小喜照料,叶丽也帮忙照看。

  在周氏去世前几天,王小喜和叶丽商量,周氏死后,打算将她的遗体抛入村边溪水中,“既可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之后,在周氏去世的前一天,王、叶二人聚在一起,由叶丽外出购买编织袋和绳子,用来装周氏死后的遗体。

  11月3日清晨,周氏去世。当晚6时许,王、叶二人趁天黑,将遗体装入编织袋,在袋内装入3块石头和1块砖头,系好袋口,并在袋外胸口和脚部部位各绑一条绳子。装好尸体后,二人一起骑摩托车,将周氏的尸体偷偷运至码头镇大庭村溪边抛尸。

  一份工资表

  王小喜到底有没有钱安葬亡母?南安警方昨日称,专案组进一步侦查,在王小喜打工的南安码头镇仙美村某塑胶厂,调取了王小喜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王小喜月均收入1000元以上。他在该厂打工的4个月期间,7月工资808元,8月1367元,9月855元,10月1418元。案发时,王身上有现金700元,并且厂里还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共计2273元可以领取。

  另一方面,警方称,经调查得知,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共是790元。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警方认为,王小喜并非之前辩称的“无钱葬母”,而是在“为了节省开支和减少丧葬麻烦的动机下,明知抛尸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而故意为之,预谋、实施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侮辱尸体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警方观点

  符合四要件构成辱尸

  连日来,王小喜“沉尸葬母”一事,引发国内法学界、媒体和民众高度关注。外界普遍质疑,若王小喜因贫困无奈而“沉尸葬母”,其主观上便不存在恶意,那又为何以涉嫌辱尸罪将其刑拘?

  昨日,就王、叶二人涉嫌“侮辱尸体罪”,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从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向媒体作了具体分析。

  违背习俗扰乱秩序

  从侮辱尸体罪侵犯客体上看,王小喜伙同叶丽采取抛尸手段处理其母周氏遗体,违背了南安码头、诗山本地及其安徽老家的丧葬习俗,严重背离了中国传统美德,侵犯了社会主义风尚,以及死者的名誉、安宁权。

  同时,抛尸地点选择在村旁小溪。该溪水具有灌溉、打鱼等公共用途,现在溪中惊现腐尸,必然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公众的安全感遭到了严重侵犯,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

  再者,此行为还侵犯到死者家属的情感。虽然王小喜已没其他家属,但按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来讲,如果死者还有其他家属,抛尸行为必然会侵犯这些人的情感。

  抛尸算侮辱

  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本罪表现为“侮辱”尸体行为。目前对于“侮辱”行为的确尚无一个法理解释,但从本案看,王、叶二人将死者尸体随意抛弃于公共场所,应当属于侮辱尸体行为。

  同时,王小喜在其母去世后,并未向任何人提起母亲去世的消息,且未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积极求助,以筹集火化丧葬费用。而是在其母死后,按照事先与叶丽商量好的办法,将亡母遗体抛入水中,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抛弃,属于“侮辱”行为,并非“水葬”或“沉尸葬母”。故也符合侮辱尸体罪的客观要件。

  预谋抛尸具主观故意

  从犯罪主体看,王小喜28岁,叶丽47岁,二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侮辱尸体罪主体要件。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抛尸行为是出于故意。王小喜在其母周氏去世前几天,就和叶丽预谋将其母死后遗体沉尸,这样既可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并且,周氏去世的前一天,叶丽就外出买好了装遗体的编织袋和绳子,等待周氏去世。周氏去世后,王、叶二人当晚趁天黑将其尸体秘密抛到溪水中,放任“扰乱公共秩序”结果发生。因此,侮辱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符合侮辱尸体罪的主观要件。

  警方答问

  案情“逆转”的背后

  就媒体关心的案情逆转,南安市公安局及刑侦大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天警方发布的消息,与11月28日发布的案件通稿截然不同。之前通稿中称,王小喜是发现母亲死亡后,由于身上没钱付火葬费,才与叶丽将母亲尸体抛入溪中,而非有预谋抛尸。其中有何内幕?

  警方:此前的说法来自王小喜的初步交代,一开始就对外告知自己经济上有困难。但随着侦查的深入,我们发现王小喜在经济上根本没任何困难,除了每个月的工资平均有1000多元之外,厂里还欠着他2000多元。还有他的一些老乡,平时关系良好。既然这样,如果朋友都知道王小喜母亲病故,一定也会提供帮助,但他并未向他人透露母亲去世的消息。

  记者:通报称,王小喜抛尸是为减轻火葬费和丧葬麻烦,那又为何表示将建议从轻处理?

  警方:对于王小喜,公安机关也深表同情,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其应当依法处理。另外,考虑到王小喜是外来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同情并理解他,但是犯罪就是犯罪,同情之下警方也会依法处理。

  鉴于王小喜之前对其母孝顺,只是由于一时错误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联系检察院和法院建议从轻处理。

  对话嫌犯

  王小喜:

  身上的700元现金 是我妈死后发的工资

  昨日,在南安看守所,王小喜和干姐与记者面对面时,首次面对镜头的叶丽泪如雨下。

  记者:将老人遗体弃于溪中是谁提议的?在什么情况下决定的?

  王小喜:是我想出来的,早知道这是犯法。半个月前,妈妈的身体越来越瘦弱,每天最多只能吃一餐。最后那几天,都躺在床上,吃不下饭,上气接不了下气。在她去世的前三四天,我看快不行了,便和干姐去找地方挖坑,准备将来土葬。结果山地太硬,挖了10多厘米,就挖不下去。后来,便想到包起来扔进河里,干姐最后也同意了。去世前一天,由干姐买了编织袋。因为我没钱安葬老人,还有也不想让旁人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

  记者:为何不想让旁人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警方不是从你身上找到了700元钱?

  王小喜:房子是借来的,听干姐说,如果让人知道有人死在屋里,不仅要给钱,还可能会挨打,招来祸事,我害怕了不敢声张,也没向其他亲友求助。那笔钱是我妈死后才发的工资,还了债以后的余款。

  记者:平时和你妈的关系如何?

  王小喜:刚开始,我对我妈还是不错的,后来渐渐不行了,因为我天天要打工,平时没多少时间照料。妈妈生病期间,我没带她上医院看过病,不知道得的是什么病,平时都是干姐替我照看。

  记者:你为何要帮王小喜这个忙?为什么不想办法借点钱给他?

  叶丽:唉!一步走错步步错,就是看他们母子太可怜了,我是真心想帮他,才惹来这桩祸事。他借住的古厝是我姐家的,后来我姐提醒说,这栋古厝有四大房,外人死在里面,旁人不会放过你。我一听怕了。我自己没钱,丈夫的钱也不归我管,所以,也同意帮他隐瞒这事。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要出事的?

  叶丽:之前,我也听人说码头有个女的被人杀死,但没联想到这上面来。被抓前两天晚上,刚好看到电视在播放这个新闻,我一眼认出了死者身上的衣服,便吓懵了,那件衣服是我亲自给老人换上的。从那天起,我便开始提心吊胆等着哪天警察上门。

  编后

  790元就够火葬费?

  按警方昨日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共是790元。实际上火葬的最低消费真的只要790元吗?欢迎知情者致电海都热线通968111告知本报。

责编:李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