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殡仪馆发死人财 每运一尸体收30元"管理费"
央视国际 2007年05月10日 18: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近日,殡葬服务山东省工商系统公布近期查处的十大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涉及拍卖、保险、图书、运输、资产评估、医药、房地产等众多行业。其中,菏泽某殡仪馆竟然还以“运尸管理费”为名向相关人员收取每个尸体30元的费用。
一、威海市某拍卖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争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威海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受威海市某银行委托拍卖一处房地产。2005年5月9日,经公开拍卖成交总价426万元,该公司据此收取佣金16万元,并根据拍卖前与委托银行的约定,将其中12万元佣金收入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该银行。
当事人为了获得拍卖业务,给予威海市某银行“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二、聊城市某协会收受保险公司“赞助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聊城市某协会,与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分别签订保险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由协会在2005年8月15前为其分别提供11,660份和5,600份左右的参保名单,两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5日内支付给协会不低于总保险费25%的“赞助费”。2005年9月,该协会将政府奖励给17,340户独生子女家庭的104.04万元奖励款划入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70.48万元,划入某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33.56万元,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保险。2005年10月,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以“赞助费”的名义共支付给该协会26.0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协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1万元,罚款5万元;对涉案两保险公司分(支)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菏泽市某县殡仪馆非法收受“管理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菏泽市某县殡仪馆,与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县殡仪馆负责清理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运尸专业车队,丧葬服务由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垄断该县运尸业务,每运一具尸体向殡仪馆交30元的“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刘某共同出资48万元,购买6部殡葬服务车,开始在本县按约定运营,对外宣称“某县殡仪馆服务中心车队”。2004年元月,刘某支付给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24万元,将6部车买归个人所有,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协议。2004年至2005年,某县殡仪馆共收取刘某运尸“管理费”12.60万元(因该殡仪馆经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该款已交县财政)。
该殡仪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收受“运尸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殡仪馆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贿方另案处理)。
四、青岛市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销售图书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青岛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图书销售的数量,对不同的购书单位和个人按不同的比例给付现金。2004年,以“宣传费”、“推广费”的名义给付青岛市某图书馆图书销售现金返还共计15.69万元,违法所得19.1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五、德州市某县汽车站收受高额保险代理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德州市某县汽车站,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某县营销服务部于2004年底达成协议,由某县汽车站代理推销“乘客意外保险”,该营销服务部按保险销售额的40%-45%不等的比例支付代理费。2005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2006年2月才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开始向乘客销售“乘客意外保险”。当事人自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共销售“乘客意外保险”6.6万元,收受保险代理费2.85万元,扣除2006年2月以来按国家标准应得的代理费收入2,248元和已缴纳的税金525.38元,违法所得2.5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7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菏泽市单县某工业品有限公司以“宣传费”名义索取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菏泽市单县某工业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25日以来,以“宣传费”、“店庆费”、“条码费”、“耗材费”、“进店费”等名义,从供货商的货款中直接扣除现金1.54万元,记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经查实,当事人收取了上述费用后,并未为供货商提供相应的服务。该费用不是供货商自愿交纳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构成索取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万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回扣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在2004至2005年间,共向4家客户支付了总计35.73万元的回扣款,当事人非法获利38.01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1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八、 滕州市某医院支付开单提成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滕州市某医院,为使更多患者前来检查,增加医院医疗收入,按查体费、住院费5%的比例支付外院医生、查体单位等“劳务费”、“外协费”。自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该医院共计支付外院医生开单检查“劳务费”38.68万元,支付介绍病人住院“劳务费”14.75万元,支付单位(个人)查体“协作费”1.76万元,支付医保办、农村合作医疗介绍病人住院“劳务费”1.16万元。该院将上述费用以“劳务费”和“外协提成”等名义在该医院的医疗支出中列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医院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九、山东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山东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争取评估项目,于2005年11月20日与某银行山东分行造价咨询中心签订为某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项目的协议书,约定按实收评估费税后的60%向该造价咨询中心支付“业务管理费”及“市场拓展费”。在本次贷款抵押评估后,当事人向该造价咨询中心支付了3.96万元“咨询费”,从中非法获利2.65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5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十、潍坊市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主管部门报销费用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潍坊市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在经营过程中为某市房管局报销各种名义的费用9.67万元,该费用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当事人为承揽业务,为负责本辖区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报销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柴安东 李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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